杀父之仇,不共戴天:古人如何处理血亲复仇?

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​​ 编后语:徐元庆案最早见载于陈子昂的《复仇议状》: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由“天后”这个称谓可知,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武则天称天后期间,即上元元年(674年)八月到载初元年(690年...

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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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后语:

徐元庆案最早见载于陈子昂的《复仇议状》:
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

由“天后”这个称谓可知,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武则天称天后期间,即上元元年(674年)八月到载初元年(690年)九月这个时间段。据《旧唐书·陈子昂传》,陈子昂讨论这个案子的时候,时任右拾遗。又,据罗庸《唐陈子昂先生伯玉年谱》,延载元年(694年),陈子昂居东都,守右拾遗。可见,从时间上来看,陈子昂并没有参与审判徐元庆。

《复仇议状》的抬头“臣伏见天后时”,也表明这是一篇普通的时政文,并非奏疏。陈子昂上书的抬头有“梓州射洪草莽愚臣子昂,谨顿首冒死献书阙下”和“麟台正字臣子昂昧死上言”等。这两种抬头明显不是一种风格,所以《复仇议状》只是事后发表的议论。这也佐证了陈子昂并没有参与徐元庆案。

北宋欧阳修等人修撰的《新唐书·孝友》所载略有不同:

武后时,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,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。久之,师韫以御史舍亭下,元庆手杀之,自囚诣官。后欲赦死,左拾遗陈子昂议曰……

按《新唐书》的说法,武则天本来打算赦免徐元庆的死罪,结果被陈子昂搅黄了。显然,欧阳修搞错了,因为时间对不上,而且,欧阳修还把陈子昂的官职搞错了,右拾遗搞成了左拾遗,虽然都是谏官,但右拾遗隶属中书省,左拾遗隶属于门下省。尽管《新唐书·孝友》记载的徐元庆案出现了更多的错漏,但欧阳修修《新唐书》毕竟是秉孔子修《春秋》之意,所以分别节录了陈子昂的《复仇议状》和柳宗元的《驳〈复仇议〉》。欧阳修没有表态,从结构书法来看,可能他更倾向于柳宗元的观点。

从陈、柳各自时代的角度而言,陈子昂和柳宗元所论,各有其关怀。处于初唐时期的陈子昂,当时正得武后垂爱,又心怀大志,谋求重用,故而同为监察官员的陈子昂,以标新立异的折衷方案,着实在君臣面前露了脸。陈子昂这种方案,看似折衷之议,实则更加突出了礼法之间的张力。颇具反讽意味的是,陈子昂后来在老家居丧期间,被权臣武三思指使射洪县令罗织罪名,最终冤死狱中。他的后人伸冤无路,复仇违法,可谓是进退失据。

而百年后作《驳复仇议》的柳宗元,已经身处白头宫女闲说玄宗的中唐时期了。当时,柳宗元任礼部员外郎,春风得意,锐意改革。柳宗元选择了百年之前存疑颇多的徐元庆案来立论,应有破除前朝旧例,为变法造势之意。如果考虑到柳宗元祖上河东柳氏一族曾因武后打击而没落,那么他借徐元庆复仇案抨击陈子昂似乎也掺杂了些许私人恩怨。

从复仇观念的历史演变来看,秦代禁止复仇,汉代虽禁,但赦免颇多,魏晋南北朝之际也认可复仇,隋唐赦免复仇的依旧占多数。纵观有文献可查的唐代血亲复仇案例共16个,最后有7个被处死,9个被赦免、从轻发落或嘉奖。而在武后之前的7个复仇案只有1例被处死,其余或免死、或奖掖。可见,唐王朝的前期更注重于礼,中后期更注重于法。或许,这与唐高宗时期颁布了《永徽律疏》也有一定关系。

总体而言,私力复仇存在一个从“父母之仇,不共戴天”到“复仇之义,为乱世之言”的过程。

无论是《论语·宪问》中的“以直报怨”,或是《礼记·曲礼》中的“父之仇,弗与共戴天”,还是《公羊传》中“内不言败”的体例——“复仇之战,虽败犹荣”的这种“荣复仇”的理念,都说明了先秦儒家对待父母之仇的鲜明态度。

显然,个***的行为是对国家法治的破坏,如何平衡《春秋》“荣复仇”与“尊王”之间的关系?《公羊传》提供了几种限制:一是父不当诛,子可复仇。如果是父因罪当诛,儒家不提倡子孙复仇,因为这样一来一往无异于推刃。二是复仇不除害,即复仇对象仅限于仇家自身,不得诛连子孙。三是衔君命而使,虽遇之而不斗。即私人虽有仇雠,但在执行王命过程中即使相遇也不可复仇。

随着大一统皇权的逐步强化,皇权对于复仇的态度逐渐发生变化。如果任由百姓替冤死者报仇,则会导致人们对于法律秩序的整体质疑,危及皇权统治。基于此,处于开元盛世的唐玄宗最终还是处死了为父复仇的张氏兄弟。北宋时期,王安石指出复仇只是百姓于乱世中不得已的私力救济手段,“故复仇之义,见于《春秋传》,见于《礼记》,为乱世之为子弟者言之也。”王安石的言外之意,身处治世是不允许私力复仇的。

《宋刑统》中首次规定了对于复仇问题的司法程序,即遇到复仇案件,基层司法官员应该根据上请制度,将案件提交由皇帝处理。这种处理方式更接近韩愈的理念,相较于陈子昂和柳宗元的理想化,韩愈的主张更具有现实感。《明律》则明文规定了对子孙复仇的行为减轻处罚,“祖父母、父母为人所杀,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,杖六十。其即时杀死者勿论。”《清律》继承了《明律》关于祖父母、父母为人所杀的规定。

父母子女之间的人伦关系是礼义精神之所在,也是人禽之所别。尽管当下的《刑法》并没有规定为父母复仇者该如何判决,但礼义精神历经沧海桑田的磨砺,早已成为一种依托大地的品质,深深烙在中华儿女的血脉里。

来源:铲史官 微信号:chanshiguancomi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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